关于加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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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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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以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有利于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大学生科技与人文素质的融通,有利于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大学生个性的形成与发展,有利于优良校风和学风的形成。为加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引导和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实事求是、勇于实践的科学精神,积极营造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勇于创新、锐意进取的校园学术氛围,提高学生的学术素质、科技实践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1、为加强对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领导,成立“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由校长和有关副书记、副校长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团委和大学生科协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放鸣 副组长:胡相峰 杨亦鸣 王 超 刘祖汉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晓三 安 宇 张仲谋 周汝光 蒋步仲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王晓三处长兼任。 2、成立“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成果的评审工作及参加“挑战杯”等国家级、省部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成果竞赛活动的选拔工作。 二、活动经费 学校设立“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专项经费”,多渠道筹 集,争取每年有所增加,用于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科研项目资助、活动和奖励。(经费、项目管理条例另订) 三、考核与奖励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情况是评价院系工作和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一)学生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独立完成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含调查报告),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对获奖学生学校授予个人成就奖,并给予学分奖励: 2、对在国家级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凡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本科生英语通过国家四级,未出现不及格课程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可优先录取本校硕士学位研究生。 3、凡在国家级竞赛中获鼓励奖(含鼓励奖)以上的学生,学校将在其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 (二)教师 学校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凡指导学生完成“徐 州师范大学学生科研课题”立项项目,可参照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计算相应的工作量,由各院系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酬金。 1、获奖作品可以作为其指导教师的获奖成果(需在参赛上报材料中注明指导教师姓名),用于职称评审。 2、对在国家级竞赛中获鼓励奖以上作品的指导教师,学校授予“徐州师范大学优秀教学奖”。 3、对获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作品,符合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条件的,授予“徐州师范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4、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大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三)物质奖励 1、凡在国家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鼓励奖以上的项目,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特等奖:10000元; 一等奖:5000元; 二等奖:3000元; 三等奖:1500元; 鼓励奖:1000元 (奖金含个人所得税,个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 2、凡在省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鼓励奖以上的项目,学校将给予配套奖励。 七、本意见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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